問:納稅人將購買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是否視同銷售貨物
答:不需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件》第十條第四款規(guī)定,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件實施細則》第四條(七)規(guī)定,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視同銷售貨物,因納稅人的貨物是購買的,所以該行為只是不能抵扣進項稅額,無需視同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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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納稅人將購買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是否視同銷售貨物
答:不需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件》第十條第四款規(guī)定,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件實施細則》第四條(七)規(guī)定,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視同銷售貨物,因納稅人的貨物是購買的,所以該行為只是不能抵扣進項稅額,無需視同銷售。